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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陆良发生一起建房事故,致一人死亡

  • 尐貓咪咪
楼主回复
  • 阅读:449
  • 回复:1
  • 发表于:2024/5/1 10:33:39
  • 来自: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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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陆良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意外死亡引发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化解心中芥蒂,对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达到了案结事了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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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金某受雇于赵某,日常从事搬砖、拌沙灰等农民工建筑房屋工作。在做工期间,赵某在陆良某保险公司为金某购买了一份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限额30万元;职业类别为第二类,职业名称为农夫;职业类别与保险金给付比例为第二类100%赔偿;保险期间为2023年10月至2024年10月止。

2024年1月金某在做工的过程中被钢板模掉下打伤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该事故经公安机关确认为意外事故后,雇主赵某家属随即联系保险公司进行赔付。金某家属与保险公司签订赔偿确认书时,保险公司以金某为建筑工人非农夫职业为由,只能赔偿保险限额的30%即9万元人民币;金某的家属收到9万元赔偿款后认为赔偿数额少,于2024年3月诉至陆良法院,要求保险公司以金某系农夫职业的赔偿标准100%,赔付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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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调解止纷争

案件立案受理后,承办法官查阅案件卷宗时发现,当事人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金某受伤死亡时所做的工作,是否属于建筑工人。经法院审理查明,金某确系受雇于赵某,日常从事搬砖、拌沙灰等零工散活。该案中,双方对于建筑工人和农民工的界定存在重大误解。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拌沙灰需要各种配料按比例搅拌,工人应该具备一定的建筑专业技能;原告金某家属认为,金某属于搬砖、拌沙灰的农民,这些工作任何有劳动能力的人都可以从事,并不具备专业性,且赔偿协议有失公平,为此,双方意见分歧较大。

当事双方存在对立情绪,承办法官决定采用“背靠背”的方式进行调解。考虑到金某家庭的实际情况,同时兼顾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合同的约定及保险公司的赔付能力,承办法官着重从双方争议焦点入手进行调解,同时引导双方当事人互相理解,疏导双方焦灼情绪,从情、理、法并用并阐明利害关系,努力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经过承办法官多次耐心沟通、悉心劝导,最终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保险公司愿意赔偿18万元,扣除已支付的9万元,再一次性赔偿原告方9万元,最终,案结事了。



  
  • 铭振
  • 发表于:2024/5/1 11:16:07
  • 来自:云南
  1. 沙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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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只看该作者
这保险也是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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