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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 亲兄弟,明算账!师宗两堂兄弟因8万块“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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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发表于:2023/3/4 10:17:59
  • 来自: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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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专栏第三十三期】

以案释法——民间借贷纠纷


以下内容来自云南鸣威律师事务所王亚律师(电话:18287166196),该案例是由其亲身参与见证的真实案例:

学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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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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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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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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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条 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读案例

适用《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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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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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被告本是堂兄弟关系,20XX年XX月XX日被告向原告借款,同时约定借期利息,协商一致后双方找人代写《借条》。


《借条》明确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80000元,按照3%/月的利率计算利息,扣除第一年利息24000元(实际利率为2.5%/月),借款期限为一年,被告实际借款56000元。


借条签署后被告开车带着原告去银行取钱,原告将取出的现金56000元当场交给了被告。后约定的还款期限到来,被告并未按时归还全部借款,原告无奈将被告诉至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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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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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XX县人民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自愿偿还下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90000元,于20XX年6月XX日前偿还45000元,于20XX年12月XX日前偿还45000元;


二、上述履行义务若被告第一期未按期履行,则原告可对全部剩余本金及利息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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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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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从借款本金中预先抽取了部分利息(俗称砍头息)但未能举证证明的,法院不予支持。


3、为从本金中预先扣除部分放贷收益而让借款人出具的现金收条,法院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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